政策法规
“失独”家庭宣传政策手册
根据上级部门要求,为切实解决“失独”家庭的实际困难,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认真实施江西省政府民生工程,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和谐幸福,我单位关于进一步完善做好“失独”家庭补贴的关怀政策,大家做好以下“失独”相关政策的宣传。
一、特别扶助对象条件
1、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
我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子女家庭的夫妻。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户籍在本省内;
(2)女方年满40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
2、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
我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子女家庭的夫妻。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户籍在本省内;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伤、病残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二、特别扶助标准
1、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
独生子女(含收养子女)死亡、女方年满40周岁且未再生育也未再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以女方年龄段为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1)40至48周岁的,每人每月150元;
(2)49至59周岁的,每人每月300元;
(3)6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500元。
2、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
独生子女(含收养子女)伤、病残、女方年满49周岁且未再生育也未再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按每人每月130元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三、政策衔接
(一)不同年龄段的政策衔接。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对象进入新年龄段扶助标准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的原则,按新年龄段的标准重新确认和发放,每个对象不重复执行两个年龄段的扶助金。
(二)与奖励扶助制度的政策衔接。对既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又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农村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的原则,执行特别扶助制度,不再重复执行奖励扶助制度。
(三)与其他相关政策的衔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可同时享受其他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和普惠性政策待遇。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家庭收入核算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不计入扶助对象的家庭收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不冲抵其他方面的优惠和补助。
四、基本原则
(一)统一做法。全省统一开展有关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确认、申报、上报、资金管理和发放等工作,以确保政策统一、操作一致。
(二)公平公正。按照资格条件和确认程序,认真做好扶助对象的确认工作,做到政策的公开透明,结果的公平公正,确保“应扶尽扶”。
(三)直补到人。特别扶助金的发放由代理发放机构以个人账户的形式,直接划拨到个人储畜账户。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特别扶助金,严禁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四)分工负责。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资格确认,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积极配合;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代理发放机构负责资金发放;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五、组织管理、监督检查和工作考核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口计生、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特别扶助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领导,分工负责,周密安排。要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制度实施的领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
(二)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与监督评估“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确保严格执行、公平公正。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做好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个案信息档案的建立和日常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进行监督管理。代理发放机构要按代理服务协议内容,确保扶助金及时、足额划拨到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三)加强监督检查。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将组织力量对扶助金的管理和发放情况定期监督检查。各地要建立公开、公示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对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对弄虚作假、虚报数字或骗取、挪用、克扣、截留扶助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