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公示
病案复印须知
复印时限:
一、患者出院一周后的工作日工作时间,持有效证件,到医务科(门诊部三楼)提出申请。
二、经医务科审核无误者,携带申请表及有效证明材料到病案室(门诊部二楼)复印病案。
复印病案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复印或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人:
1.患者本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2.死亡患者的授权委托人或其近亲属;
3.保险机构;
4.公安、司法机关。
二、为患者提供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具体操作程序:
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医务科申核并提交病案复印申请单→病案室复印并盖章
三、由医务科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授权委托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授权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委托授权书;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授权委托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授权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委托授权书;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授权委托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复印费用:
病历复印依据相关规定,每页打印纸收取0.5元成本费,请患者扫码支付。
关于病历复印的注意事项:
一、我院当前仅对住院病历进行保存,现只支持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办理。患者本人申请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并进行身份认证,代理人申请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患者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二提交申请后,由医务科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转病案室,审核未通过的予以驳回并提示未通过原因,病案室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予以办理,复核未通过的予以驳回并提示未通过原因。未通过的,申请人可以补充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也可以撤销申请。
复印内容:
一、请根据需要勾选需要复印的病历内容(未勾选者默认提供入院记录和出院记录)。本院暂不提供手术同意书、手术记录、病理报告等暂未开展的项目的病历资料,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病危(重)患者护理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并非每位患者均有,特此说明。
二、办理慢性病、各类鉴定需要复印病历者,建议在申请前向办理机构咨询需要提供的病历内容。
对于以上所有业务最终解释权归九江市第五人民医院所有。
病案复印地址:九江市第五人民医院门诊2楼病案室。
咨询电话:0792-85006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