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
九江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委托受理知识“ 六问六答 ”
1.什么是司法鉴定?
答: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2.九江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主要开展哪些司法鉴定?
答:九江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是江西省司法厅审核、登记注册,九江市司法局主管的法医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机构,目前主要开展民事行为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或受处罚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性自我防卫能力和精神损伤鉴定。其中精神损伤鉴定目前未开展伤残级别评定。
3.九江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就是九江市第五人民医院吗?
答:两者既有联系,也有不同。九江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是由九江市第五人民医院主办,依托九江市第五人民医院技术力量,使用九江市第五人民医院的设备、场地。
但两者间存在诸多区别:①机构性质和主管部门不同:九江市第五人民医院是九江市卫健委直属的三级甲等精神专科医院,由九江市卫健委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进行管理;九江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是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 由江西省司法厅发放《司法鉴定许可证》,九江市司法局主管。②服务对象不同:九江市第五人民医院直接面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九江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是向办案机构(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提供司法鉴定服务。③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不同:九江市第五人民医院适用医疗法律法规和国家卫健委、医学会等发布的技术标准规范,九江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适用司法鉴定法律法规和司法部、司法鉴定协会等发布的技术标准规范。
依据执业范围和相关法规,九江市第五人民医院并不开展司法鉴定,而是九江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依法开展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
4.司法鉴定所接受个人委托吗?
答:我所系专业的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受理的司法鉴定具有特殊性:
①刑事案件的司法鉴定需由办案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提出,服刑能力(含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和民事案件的司法鉴定需由人民法院提出,对于诉讼当事人(个人)单方面做的司法鉴定意见,法院在案件审理中通常不予采纳;②我所目前仅受理交通事故引起的精神损伤,该类鉴定可以当事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委托鉴定机构等事宜,但在实践中当事双方常难以取得一致意见,往往需要由办案机构(交警)仲裁确定,单方面做的司法鉴定意见通常也不会被采纳。有鉴于此,为避免鉴定争议,以及为申请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我所目前仅接受办案机构(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作为委托人提出的委托。个人如有需要,可以向办案机构进行申请, 由办案机构决定是否委托我所进行鉴定。
同时,在鉴定过程中为保持“公正、 中立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不直接与诉讼当事人就司法鉴定本身发生联系,如果确实需要联系,也应在委托人(即办案机构)的同意及见证下进行。
5.个人的“证据 ”可以直接交给司法鉴定所或司法鉴定人吗?
答:不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人应当将材料交给办案机构(委托人),由其审核同意后通过法定程序交给鉴定机构使用。个人如果对鉴定材料有异议,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
6.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一定要受理吗?
答:不一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予受理:①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②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③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④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⑤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⑥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⑦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另外,司法鉴定机构在收到委托人提交的鉴定材料后,会对材料进行审核,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予以受理。如果未补充或补充后仍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则与委托人协调取消委托,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