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
九江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受理司法鉴定需提供材料
九江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受理司法鉴定需提供材料
第一部分
公示声明
1.本所受理办案机构(公、检、法、司法机关)涉及法医精神病的司法鉴定委托。个人如有需要,请向办案机构提出申请。
2.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办案机构作为委托人,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 实性、合法性负责。
3.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 人补充。
4.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5.委托人(办案机构)应当进行单独调查,单独记录,在同一份上多人签名的“材料 ”或内容一致仅签名不同的“材料 ”需 重新提供。
6.本所鉴定人不将自行获取的材料直接使用,建议由委托人提供(如本所母体组织九江市第五人民医院病历资料),确需本 所鉴定人获取的,需由委托人见证并审核盖章(或签字)确认后 方可使用。
7.本所及鉴定人不与诉讼当事人就司法鉴定事宜进行接触,不接受诉讼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如诉讼当事人如有需求请联系委 托人,需要提交材料,应向委托人提供,由委托人审核确认后转 交本所。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请向委托人提出。
8.委托人提交的材料,应盖委托人公章予以确认,未装订成册的,要求每张盖章,已经装订成册的,可以首尾页盖章并在右 侧边加盖骑页章。
9.委托本所进行鉴定,委托人均需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和《司法鉴定告知书》,请提前详细阅读相关内容(已挂网公示,并可下载)。
第二部分
各类别司法鉴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民事类司法鉴定(含民事行为能力、诉讼能力)
一、特别程序民事行为能力(即人民法院宣告有无民事行为能力)
注:人民法院应事先告知申请人:民事行为能力属于非强制鉴定,被鉴定人有予以拒绝的权力。对有表达能力的被鉴定人, 应征求被鉴定人本人同意。
1、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出具盖公章的《司法鉴定委托书》(委托人为人民法院)和《司法鉴定告知书》(被告知人为人民 法院),承办人员的工作证复印件。
2、委托人(人民法院)应进行调查,尽可能完善地提供鉴 定材料,调查对象及材料包括:
(1)单位(被鉴定人有相对固定工作)、或(2)村(居)委会、或(3)学校(被鉴定人为学生)的证明或相关负责人询 问记录。以上应不少于 1 份。
(4)同事或朋友、或(5)老师或同学(被鉴定人为学生,同学应为成年人)、或(6)邻居的询问记录。以上应不少于 2 份。
(7)家庭成员、或(8)其他近亲属的询问记录。以上 2 份。聘请保姆的,可以将保姆的询问记录视为家庭成员询问记录。
(9)被鉴定人患有精神障碍、颅脑损伤或其他严重颅脑疾病的,应尽可能完整提供被鉴定人因相关疾病在相关科室就诊的 病历资料(如有颅脑影像学检查资料请一并提供)。
(10)被鉴定人在养老、康复、护理机构长期居住(超过半年)的,可以用以上机构证明材料(可以是证明,也可以是机构相关负责人询问记录)及工作人员(含承担照护的护理员)个人 询问记录替代第(1)-(3)和(4)-(6)的材料,其中机构证 明材料 1 份,工作人员不少于3 份。
(11)被鉴定人身份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是证明的,应加盖相关单位公章,是询问记录的,应由被询问者签名并附身份证或工作证复印件。病历资料加盖医 疗机构相关部门公章(或病历复印专用章)。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取得相关材料,委托人需以书面方式加以说明。
如案件鉴定特殊需要,需进一步补充材料,由本所联系委托人,告知理由及应补充何种材料。
3、调查内容应了解被鉴定人日常精神、行为表现,特别是近期的变化,应了解被鉴定人人际交往、工作、生活自理等情况。
二、特定事项民事行为能力(即人民法院宣告被鉴定人针对某一特定事项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如签订合同、定立医嘱、借贷 等)
1、参考特别程序民事行为能力。
2、对已经发生的行为,调查应重点了解被鉴定人在行为发生前及发生时的日常精神、行为表现,性格变化、家庭情况、工 作情况、人际交往情况、生活自理能力等。
三、诉讼能力
1、参考特别程序民事行为能力。
2、调查对象及材料增加对诉讼对方的询问记录。
3、调查内容应增加了解诉讼发生原因、经过,诉讼双方平时关系。
刑事类司法鉴定(含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性防卫能力)
一、刑事责任能力
1、办理案件的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机关(被鉴定人为军人的,可以为军队司法机关)应出具盖公章的《司法鉴定 委托书》(委托人为办案机构)和《司法鉴定告知书》(被告知人 为办案机构),承办人员的工作证复印件;
2、委托人(办案机构)应进行调查,尽可能完善地提供鉴定材料,调查对象及材料包括:
(1)嫌疑人讯问/询问笔录复印件。
(2)被害人询问笔录复印件。
(3)现场目击者(如有)询问笔录复印件。
(4)如在看守所拘押的,看守所工作人员或同监室人员询问笔录复印件。不少于3 份。
(4)单位(被鉴定人有相对固定工作)、或(5)村(居)委会、或(6)学校(被鉴定人为学生)的证明或相关负责人询 问笔录。以上应不少于 1 份。
(7)同事或朋友、或(8)老师或同学(被鉴定人为学生,同学应为成年人)、或(9)邻居的询问笔录。以上应不少于 3 份。
(10)家庭成员、或(11)其他近亲属的询问笔录。以上 2 份。
(12)被鉴定人如有在作案前因患有精神障碍在相关科室就诊的病历资料,请尽可能完整提供,如有颅脑影像学检查资料请 一并提供。
(13)办案机构提供的《案情摘要》。
(14)被鉴定人身份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是证明的,应加盖相关单位公章,是讯问/询问笔录的,应由被询问者签名并按手印。病历资料加盖医疗机构相关 部门公章(或病历复印专用章)。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取得相关材料,委托人需以书面方式加以说明。
如案件鉴定特殊需要,需进一步补充材料,由本所联系委托人,告知理由及应补充何种材料。
3、调查内容应了解被鉴定人日常精神、行为表现,特别是作案前不久、作案时及作案后,应了解被鉴定人人际交往、工作、生活自理等情况。
4、受处罚能力参考刑事责任能力。
二、受审能力
1、办理案件的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机关(被鉴定人为军人的,可以为军队司法机关)应出具盖公章的《司法鉴定 委托书》(委托人为办案机构)和《司法鉴定告知书》(被告知人 办案机构),承办人员的工作证复印件;
2、委托人(办案机构)应进行调查,尽可能完善地提供鉴定材料,调查对象及材料包括:
(1)如在看守所拘押的,看守所工作人员或同监室人员询问笔录复印件。不少于3 份。
(2)单位(被鉴定人有相对固定工作)、或(3)村(居)委会、或(4)学校(被鉴定人为学生)的证明或相关负责人询 问笔录。以上应不少于 1 份。
(5)同事或朋友、或(6)老师或同学(被鉴定人为学生,同学应为成年人)、或(7)邻居的询问笔录。以上应不少于 3 份。
(8)家庭成员、或(9)其他近亲属的询问笔录。 以上 2份。
(10)被鉴定人如有因患有精神障碍在相关科室就诊的病历资料,请尽可能完整提供,如有颅脑影像学检查资料请一并提供。
(11)办案机构提供的《案情摘要》。
(12)被鉴定人身份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是证明的,应加盖相关单位公章,是讯问/询问笔录的,应由被询问者签名并按手印。病历资料加盖医疗机构相关 部门公章(或病历复印专用章)。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取得相关材料,委托人需以书面方式加以说明。
如案件鉴定特殊需要,需进一步补充材料,由本所联系委托人,告知理由及应补充何种材料。
3、调查内容应了解被鉴定人日常精神、行为表现,特别是近期表现,应了解被鉴定人人际交往、工作、生活自理等情况。
三、服刑能力
1、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出具盖公章的《司法鉴定委托书》(委托人为人民法院)和《司法鉴定告知书》(被告知人为人民 法院),承办人员的工作证复印件。
2、委托人(人民法院)应进行调查,尽可能完善地提供鉴定材料,调查对象及材料包括:
(1)《刑事判决书》复印件;
(2)委托人提供的《案情摘要》;
(3)被鉴定人如有因患有精神障碍在相关科室就诊的病历资料,请尽可能完整提供,如有颅脑影像学检查资料请一并提供。
(4)被鉴定人身份证明材料.
(5)已经在监狱或看守所拘押的,应补充提供:
监狱或看守所工作人员或同监室人员询问笔录复印件。不少于 3 份。
(6)暂因特殊原因未在监狱或看守所拘押的,应参考受审能力(2)-(9)补充提供。
以上材料是证明的,应加盖相关单位公章,是讯问/询问笔录的,应由被询问者签名并按手印。病历资料加盖医疗机构相关 部门公章(或病历复印专用章)。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取得相关材料,委托人需以书面方式加以说 明。
如案件鉴定特殊需要,需进一步补充材料,由本所联系委托 人,告知理由及应补充何种材料。
4、调查内容应了解被鉴定人日常精神、行为表现,特别是 近期表现,应了解被鉴定人人际交往、工作、生活自理等情况。
四、性自我防卫能力
注:被鉴定人必须是涉嫌被强奸的女性。被鉴定人涉案时必 须年满 14 周岁。
1、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出具盖公章的《司法鉴定委托书》 (委托人为办案机构)和《司法鉴定告知书》(被告知人公安机 关),承办人员的工作证复印件;
2、委托人(公安机关)应进行调查,尽可能完善地提供鉴 定材料,调查对象及材料包括:
(1)被鉴定人询问笔录复印件。
(2)犯罪嫌疑人讯问/询问笔录复印件。
(3)单位(被鉴定人有相对固定工作)、或(4)村(居) 委会、或(5)学校(被鉴定人为学生)的证明或相关负责人询 问笔录。以上应不少于 1 份。
(6)同事或朋友、或(7)老师或同学(被鉴定人为学生, 同学应为成年人)、或(8)邻居的询问笔录。以上应不少于 2 份。
(9)家庭成员、或(10)其他近亲属的询问笔录。以上 2 份。
(10)被鉴定人如有因患有精神障碍在相关科室就诊的病历 资料,请尽可能完整提供,如有颅脑影像学检查资料请一并提供。
(11)办案机构提供的《案情摘要》。
(12)被鉴定人身份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是证明的,应加盖相关单位公章,是讯问/询问笔 录的,应由被询问者签名并按手印。病历资料加盖医疗机构相关 部门公章(或病历复印专用章)。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取得相关材料,委托人需以书面方式加以 说明。
如案件鉴定特殊需要,需进一步补充材料,由本所联系委托 人,告知理由及应补充何种材料。
3、调查内容应了解被鉴定人日常精神、行为表现,应了解 被鉴定人人际交往、工作、生活自理等情况。
精神损伤类司法鉴定
注:本所目前仅受理交警部门委托的交通事故导致的精神损伤鉴定。本所不进行伤残等级评定、三期评定。精神损伤鉴定需 在接受救治满6 个月以后受理。
1、办理案件的交警部门应出具盖公章的《司法鉴定委托书》(委托人为办案机构)和《司法鉴定告知书》(被告知人公安机 关),承办人员的工作证复印件;
2、委托人(交警部门)应进行调查,尽可能完善地提供鉴定材料,调查对象及材料包括: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单位(被鉴定人有相对固定工作)、或(3)村(居)委会、或(4)学校(被鉴定人为学生)的证明或相关负责人询 问记录。以上应不少于 1 份。
(5)同事或朋友、或(6)老师或同学(被鉴定人为学生,同学应为成年人)、或(7)邻居的询问记录。以上应不少于 2 份。
(8)家庭成员、或(9)其他近亲属的询问记录。 以上2份。
(10)被鉴定人因交通事故在相关科室救治的病历资料(含颅脑影像学资料),请尽可能完整提供。
(11)被鉴定人身份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是证明的,应加盖相关单位公章,是讯问/询问笔录的,应由被询问者签名并按手印。病历资料加盖医疗机构相关 部门公章(或病历复印专用章)。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取得相关材料,委托人需以书面方式加以说明。
如案件鉴定特殊需要,需进一步补充材料,由本所联系委托人,告知理由及应补充何种材料。
4、调查内容应了解被鉴定人日常精神、行为表现,应了解 被鉴定人人际交往、工作、生活自理等情况,重点了解被鉴定人 在事故前后变化。
医疗损害类鉴定
本所未开展
危险性评估
另行规定
